10.3.1. 服务商违反服务市场规则或本协议项下的约定、陈述或保证;
10.3.2. 服务商超过九十天(90)天未登录服务市场平台;
10.3.3. 服务商未能按期足额向小红书支付保证金或任何相关费用;
10.3.4. 服务商与小红书发生纠纷,或服务商行为可能 影响小红书的声誉;
10.3.5. 服务商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或者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1.5.1暂停服务市场的功能使用,使服务商无法通过服务市场达成交易,直至服务商纠正其违约行为时再行恢复;
11.5.2切断服务市场的功能使用,使服务商无法通过服务市场达成交易;
11.5.4要求服务商于收到服务市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市场支付【500】万元或服务商在服务市场上月交易总额10%-30%的违约金,以高者为准;
11.5.5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终止基于本协议的所有合作事宜,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服务市场造成的全部损失。
14.2.1. 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服务商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且服务商认可上述送达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
14.2.2. 服务商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为服务商在服务市场平台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服务商指定邮寄地址为其身份证住址或住所地,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14.2.3. 服务商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4.2.4. 服务商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14.2.5. 服务商保证提供的联系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信息,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服务商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4.2.6.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服务商应诉并直接向司法机关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 址不一致的,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